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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  陈慈林作品专辑

 

较真老汉一房告五状

 

    一名年逾花甲的普通消费者,在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,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拿起了法律武器。在2003年内,他连告五状:三次把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、一状告了房地产管理局,最后把房地产公司的代理律师也告上了法庭。他与房地产公司和房产管理局的官司,都以胜诉而告终,与对方代理律师的名誉侵权案一审虽败诉,他又上诉到宁波市中院,现正经历二审。
    这五状昭示着一名以法维权的普通公民的心路历程,昭示着我国开展“普法”教育的成果,也为广大消费者树立了一个榜样。这位较真的老汉叫黄正群,是浙江省余姚市电信局的退休职工。他的做法在当地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,有人称他是“难缠的刁民”,指责他“滥用诉权”;而更多的人则称他为“维权斗士”,是消费者学习的榜样。


第一状:架空层大“缩水”,初告房产商


    2001年7月13日,老黄付出了毕生积蓄,与宁波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(下称舜大公司)签订了购买该公司开发的,地处余姚市区东部的舜江名苑的95. 33平方米的一套商品房。在签订购房合同前,老黄就听说房地产公司可能会在购房合同中设下一些“陷阱”,他就开始收集学习一些与房地产有关的法律法规,如建设部颂发的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等。在签订合同中他特别细心,凡格式合同上空白的地方他都要求开发商填上明确的标准,如套内面积和建筑面积的数字、与周围房屋的间距、人均绿化率等等。老黄还特地与开发商签订了有关架空层的补充协议,明确写明架空层面积为10.3平米,总价为8240元。这些要求在舜江名苑的购房者中是不见的,开发商虽然不太高兴,但没有理由拒绝老黄的正当要求,只得按照老黄的要求,一一注明。
    后来的实践证明,老黄当时的小心不是多余的。拿到房子后老黄发现,架空层发生了严重“缩水”,合同规定的10.3平米,变成了5.76平米,整整少了4.54平米。此时与老黄一样的购房者也发现了架空层缩水,但他们与开发商的合同上只注明了“架空层一间”,没有具体面积,只能吃哑巴亏。老黄的补充协议上可是有明确的数字的,于是他就找开发商交涉。
    老谋深算的开发商对架空层怎么算当然心知肚明,但他们根本就没把老黄放在眼里,搪塞说:“合同上写的是建筑面积,不是使用面积。”老黄认为,余姚市物价局1998年第112号文件明确规定:架空层和车库按使用面积计价,付的既然是使用面积的钱,当然应该按使用面积交房。
    与开发商交涉了三四次,一点效果也没有,老黄不肯就此罢休,就一纸诉状把舜大公司告上了余姚市人民法院,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退回“缩水”部分面积的房款,并按“消法”加倍赔偿,同时支付产权登记延迟的违约金。法院受理此案后决定在2003年3月18日开庭审理此案。舜大公司委托余姚市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徐某作为代理人,准备与老黄对簿公堂。但就在开庭前,被告舜大公司主动打电话给老黄,要求庭外和解。在答应了老黄全部诉讼请求的基础上,老黄向法院撤了诉。首战告捷,老黄初尝到了以法维权的甜头。


第二状:违约延迟交付房屋,再告房产商


    合同规定的交房时间是2002年6月30日,后因故延迟了3个月(舜大公司主动支付了这3个月的延迟赔偿金)。3个月后,老黄却不肯随便接受新房钥匙了,原因是开发商拿不出房屋综合验收合格证。老黄认为:“购房合同规定,交房时出卖方应当出示商品房的验收合格证、综合验收合格证、住宅质量保证书、住宅使用说明书并签订房屋交接单。如开发商不出示上述文件或文件不全,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。”老黄曾3次去舜大公司要求他们提供房子综合验收合格的文件,舜大公司口头上一直说有上述文件,却一直不拿出来。10月30日是交房截止期,老黄无奈在10月27日签下了房屋交接单。
    又经几个月的周折,老黄终于见到了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。但令老黄诧异的是,这个合格证签发的日期竟然是2002年12月28日,也就是说,老黄当时接收的住宅是没有合格证的,这个交房是无效的,因此舜大公司应该承担违约延迟交房的赔偿责任。于是老黄多次要求舜大公司赔偿逾期交房的违约金3428元,但均遭拒绝。2003年3月31日,老黄一纸诉状,又把舜大公司告上了法庭,舜大公司再次委托徐某当代理人。这场官司是在法院调解下结案的,舜大公司赔偿老黄违约金1800元,诉讼费也由舜大公司承担。
    老黄两告房产商,成了余姚的“名人”,许多消费者对他竖起了大拇指。其他房产公司也有了很多感慨:现在的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提高了,对自己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,今后要诚信、规范地提供商品房,否则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。


第三状:行政部门不作为,告你没商量


    不久,余姚市房产管理局为他办理了新房产权证。但老黄静下心来细细研究这本房产证时,却发现了问题: 房产证上注明了这套房子的面积,但对架空层只笼统地写着:“另有架空层一间”7个字。老黄查阅了有关规定,上面都明明白白地写着“产权证上要注明架空层和车库的具体面积。”老黄认为,余姚市房管局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,这种做法既影响了自己的知情权,也为今后该房屋交易带来麻烦。因此他来到市房管局,要求在房产证上注明架空层的实际面积,但房管局的答复是,从2000年开始,余姚市所有房产证上的架空层、车库一律不注明面积,只写“一间”。
   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,老黄到房管局跑了不下五六次,从一般科员开始找起,一直找到了局领导。但回答依然是“这是惯例。”明明是政府部门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,但他们却又显得如此理直气壮。老黄愤怒了:“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义务,我要行使公民的合法权利了。”房管局的一位领导说:“你愿意告就去告好了。”老黄只得打起了第三个官司,但这次的对象却是政府部门,他要求法院判令余姚市房产管理局履行法定义务,在他的房产证上注明架空层面积。
    法院受理此案后,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:房管局的态度发生了180°的大转弯,他们向法院表示,愿意按老黄的要求,马上为他在房产证上注明架空层的面积,但前提是要老黄撤诉。法院把这个意思告诉了老黄,但老黄不愿意撤诉。老黄说:“房管局作为政府行政部门,它的职责是为公民服务,但公民向他们提出正当要求时,却一再受到推托,完全背离了自己为民办实事的宗旨。再说此案是行政诉讼,法律有明确规定,行政诉讼不能调解结案,因此自己不会选择庭外调解。”
    2003年5月15日,余姚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,随着法官一声响亮的法槌敲下,他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完全支持:余姚市房产管理局在判决书生效的30天时间内,在黄正群的房产证上注明架空层的面积。
    也许是感觉自己败诉丢了面子,市房管局既没有提起上诉,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为老黄的房产证注明架空层面积。老黄又一次捧起了《民事诉讼法》,知道房管局不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,可以申请强制执行,于是他向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。强制执行申请书刚一送交法院,市房管局很快派专人把注明了架空层的房产证交到了老黄手里。
    这个案子老黄虽然没有得到一分钱的经济利益,但他认为此案促进了行政部门依法办事的自觉性,使余姚市的老百姓今后都能在房产证上顺理成章地注上车库、架空层的面积,因此有一定的现实意义。


第四状:图上的小河不见了,三告房产商


    老黄要装修新房子了,但他很快又发现了问题:在开发商当时的宣传资料中,10幢和9幢之间有一条小河,但现在这条小河却长“脚”跑到后面一排房子去了。老黄刚学过《合同法》,知道开发商的广告对购房者是“要约”,是合同的一部分,它意味着对消费者的承诺。老黄找到舜大公司,要求他们承担违约责任:“买房子不是光买一个空壳房,还要有蓝蓝的天空、绿绿的草地。我看到这房子前有一条小河,绿树成荫,鸟语花香,我就是冲着这个优雅的环境来的。现在小河没有了,你们当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。”
    小河已经成了一条小路已经成为事实,要让小路再恢复成小河显然已不可能,老黄与舜大公司的几次交涉无功而返,2003年6月25日,老黄第三次把舜大公司推上被告席,要求舜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,支付违约金。
    促销广告与实际不符,到底是否对消费者构成侵权?这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,因此此案引起了当地和省市有关媒体的关注,他们现场采访了此案的庭审(此案后来也成了央视新闻频道“法治在线”互动栏目的一个案例)。
    7月28日,余姚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,以促销广告不能作为合同依据,舜大公司没有对黄正群等消费者构成侵权为由,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。
    老黄不服,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二审中,舜大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,又一次满足了老黄的所有诉讼请求,并承担了一二审诉讼费。
    老黄二审胜诉后,在余姚市引起了连销反应,与老黄一起购买了房子的16家住户,也向余姚市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舜大公司赔偿损失。法院已受理了此案,将在2004年3月9日开庭审理。


第五状:当庭受辱气难平,律师当被告


    在老黄三告房产商(小河案)案开庭前10分钟发生的一件事,引发了老黄的第五起官司:
    担任舜大公司此案代理律师的还是徐某,这名在当地小有名气的资深律师已经与老黄打过两次交道,他开始时没把老黄放在发里,但两次“过招”,都以满足老黄的所有诉讼请求而告终,虽然是舜大公司确有违约事实,但他心里很憋气。当第三次“过招”又将开始时,徐某对老黄开始发泄了不满:“你这个老头,脑子介不清爽啊?拿了这么多钱(前二次舜大公司总共赔偿他近二万元钱),干吗?买药吃啊?你想出名也不是这种出法,你从电视塔上跳下去,就更出名了。”
    当时在场的大约有20来人,其中包括前来采访此案的一些省市媒体记者。一名当时在场的记者对我用“张狂”二字来形容徐某对老黄的辱骂。事后老黄很气愤,没料到会在法庭上受到一名执业律师的无故辱骂。但他开始并没想打这场官司,他向余姚市司法局提出了申诉:“作为一名执业律师,在神圣的法庭上(虽然当时还没开庭,但地点却是在庭上),当着众多旁听者和媒体记者,用如此恶劣的态度贬低对方当事人的人格,已经构成了名誉侵权,我深感身心受到极大伤害。”他要求司法局对徐某进行教育,并向自己赔礼道歉,避免以后再出现类似情况。
    不料徐某却矢口否认曾经辱骂过老黄,这下老黄不干了。明明是在大庭广众骂了人,转眼却又不认账了。老黄说:“如果不把此事搞清楚,反而变成我诬陷好人了。”于是老黄又一次把诉状递交到了余姚市人民法院。
    与前面四个案子比,此案可谓一波三折。第一次余姚市法院采取简易程序开庭,即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长,但在开庭时,被告徐某没有到庭,他委托了钱某等二名律师担任代理人。老黄提出的诉讼请求是:被告赔礼道歉、承担本案诉讼费、赔偿经济损失20元(其中误工费5元、车费10元、精神损失费5元)。 当法院问老黄愿不愿意调解时,老黄表示,被告没有到庭,足见他没有调解的诚意,而其代理人又不承认被告说过侮辱老黄的话,怎么调解?
    2003年12月8日,余姚市法院组成了合议庭,改用普通程序第二次开庭审理。老黄见对方仍然不接受自己的善意,非常生气,也把经济损失费(含精神赔偿费)提高到了800元。
    这是一个非常具有戏剧性的场景:被告席上,坐着二名律师,为一名律师担任代理人(被告徐某还是没有到庭),而原告席上坐着的却是一名没有正规学过法律的花甲老汉。
    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都非常激烈,老黄说徐某侮辱和贬低了自己的人格,损害了自己的名誉;徐某的代理人却说徐某根本没有说过那样的话。
   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原则是“谁主张、谁举证。”开庭前,老黄向法院递交了几份证词,法院通知其中的两名证人到庭作证,但其中一名证人是省某媒体记者,那天刚好有重要采访任务,不能到庭。这名记者写了亲笔证词,还向法庭递交了一盒录音带,并写信说明自己因故不能到庭作证的理由,但已经亲笔写了证词等。法庭同意质证,并当庭播放了记者的录音带,但却认定她属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,因此对她的证词不予采信。
    被告又对第二名到庭作证的证人当时是否在场提出质疑,并提出了一名当时坐在老黄身边的人作证,说没有听见徐某骂老黄。对第二名证人,法院也以这名证人资格无法确定,对其证词不予采信。老黄就这样输了这场官司。
不过,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也指出,被告有言语不当的错误,但尚未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。老黄不服一审判决,再次把上诉状递交到宁波市中级法院。


二审成热点,媒体多关注


    宁波市中院对此案甚为慎重,迅即组成了合议庭,由一名民庭副庭长担任审判长。2004年2月11日,宁波市中院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52条的规定,在“第一调解室”询问双方当事人。徐某又没有到庭,只来了他的代理律师钱某,老黄还是单枪匹马前来。因为不是公开开庭,法院没有批准专程前来的浙江卫视“新闻观察”和杭州电视台“十分关注”栏目组的现场采访要求。
    在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过程中,那名在一审时未能到庭的证人也陪同老黄前来,表示愿意向二审法院作证。老黄同时还向二审法院提供了一盘录象带,内容是浙江卫视播放的“小河案”开庭的新闻节目,上面有那名被质疑不在现场的证人当时在旁听席上的镜头。法院收下了这盘录象带,因为不是开庭,所以法院没有同意那名特意从外地赶来的证人作证。
    此案目前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二个:一是老黄认为,徐某绝对是讲了那些侮辱自己的话,有多名证人可以证明;而钱律师却认为,徐某肯定没有说过这些话,他还否认了一审判决书已经认定被告说过的一些错话。二是老黄认为,徐某的这些话侮辱了自己的人格,使自己的身心受到了极大伤害,因此对方必须真诚赔礼道歉,在相应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,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钱律师却认为,就算徐某真的讲过这样的话,也因为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,所以不构成对老黄的名誉侵权。
    因为不是开庭,法院没有让双方开展辩论,在明确了双方的分歧焦点后,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?老黄明确表示,鉴于对方没有任何诚意,拒绝调解。
    询问结束后,久候在外的记者们进入“第一调解室”拍摄采访,此时,徐某的代理律师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,未及在询问笔录上签字,匆匆离去。
    随即,老黄接受了有关媒体的采访。老黄说:“此案一审判我败诉的理由是我的一名证人未能到庭作证,另一名证人没有在现场的证据。那名当时因执行重要采访任务未出庭的证人,今天已来到中院;我刚呈送给二审法院的录象带上有清晰的镜头,能够证明我的另一名证人当时在‘小河案’旁听席上。 我相信二审法院一定会据此依法支持我的上诉请求。”


酸甜苦辣话“维权”


    老黄在接受采访,回顾自己连打五场维权官司的经历时,深有感触。老黄说:“有人说我滥用诉权,我不能苟同这个观点。每个案子起诉前,我都是先与有关部门多次交涉。但不管是开发商,还是房管局,对一名普通消费者和公民的要求,都非常漠视。并不是我天生喜欢打官司,这都是被逼出来的。”
    老黄退休前是电信部门的营销人员,他的法律知识都是通过自学得来的。新华书店和图书馆是老黄学法的“学校”,他购买了许多法律书籍,碰到问题随时从书中找答案。通过这五场官司,老黄感觉对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、记忆力和反应能力都有很大好处。记得打第一个官司时,自己连话都说得不利索;在回答中院“询问”时,条理清晰,在回答记者采访时侃侃而谈,这些都是收获。
    老黄说:“我打这些官司并不是单纯为了经济利益,更多的是为了体现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愿。”老黄的几场官司打下来后,在余姚成了名人,消费者碰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,常常会找上门来。这时的老黄特别热情,他会尽自己的能力帮助这些人。老黄说:“消费者在大多数时候都是处于弱势地位,所以要有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来保护。但要真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最关键的是在事先要多长一个心眼,特别是在象购买房子这种签订格式合同的时候,更要请懂法律的朋友把一把关,或者认真学习一下有关的法规。这样才不会掉进开发商设置的‘陷井’。”
    老黄说:“有人问我,告了这么多状后有没有压力?我只不过是依靠法律维护了自己应有的权利,不是故意与什么人为难,所以我目前还没有感到有什么压力。再说我与政府部门打官司,是要求他们依法行政,帮助他们提高服务质量,因此更不会有什么压力了。”
    在问到如果名誉侵权案二审维持原判时,将如何应对时,老黄说:“当然,二审法院也可能会再次判我败诉。如果是这样,我会通过向省高院申诉、要求检察院抗诉和向人大常委会申请法律监督的途径,继续维护我的合法权益。我对最终打赢这场官司充满了信心。”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此文作于2004年5月)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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